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,各区、县(市)综合执法局、发改 局、公安(分)局、住建局、园文部门、交通运输局、林水部门: 现将修订后的《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 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26 年3月25日 (此件公开发布) — 1 —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《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 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》,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和运输管 理,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,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健康发展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浙江省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》《杭州 市社会信用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 (一)信用评价对象。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拆 除工程项目过程中,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企业(以下简称产生企 业),以及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(以下简称运输企业)。 (二)信用信息。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,是指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在建筑垃圾 源头减量、分类利用、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客观 数据和资料,分为公共信用评价信息、基础信息、良好信息、不 良及违规信息四大类。 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是指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 共信用评价信息,按照《公共信用评价规范》(DB33/T1331-2023) — 2 — 规定执行。 基础信息包括登记信息。登记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、企业 规模、股东构成、资质等级、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。 良好信息是指反映企业经营业绩、经营管理能力、获得表彰 奖励等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。 不良及违规信息包括受到行政处罚、行政检查发现的违规行 为等信息。 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长期发布,有记分期限的按期限公布; 不良及违规信息记分期限为1年,法律法规、规章和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。信息有效期自评分周期起始日期往前以自然年推 算。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 密的信息除外。 (三)部门职责。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和运输企 业信用体系的建设,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产生企业和运 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。 各区、县(市)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生企业和运输企 业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、共享、使用、监督、维护管理。 二、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异议处理 (一)信用信息采集途径。 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的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信息系统,集政府监管、交易服务、 — 3 — 信用评价、信息发布等功能于一体。信用信息采集途径有以下方 式: 1.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; 2.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; 3.企业自愿填报; 4.其他合法方式获得。 (二)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审核。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外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注册企业 通过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子系统自愿申报。基础信息申 报核分工作由企业注册地的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核分;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,由驻杭办公所在地、首次 入杭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核分。各类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、县(市)建设主管部门、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支持。良好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 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,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审核确认。 企业应当在信用评价周期届满前申报并按要求提交印证材 料,逾期未申报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本次评价周期不再受 理。各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企业提交申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分。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分结 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。 (三)不良及违规信息审核。 — 4 — 不良及违规信息归集后,由所在地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。由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生成《不良及 违规信息告知书》,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途径将对应的事项、记 分标准、申诉途径和修复途径告知企业。行政处罚信息以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,行政检查信息以相关主管部 门在浙江省“大综合一体化”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信息或行政 检查法律文书为依据。 (四)信用记分异议处理。 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《不良 及违规信息告知书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通过市工程渣土监管 服务平台信用子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,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,逾期未提出申诉的,视为无异议。 各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诉人。申诉成立的,不予记 分。 三、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(一)信用分值确定。 信用分值由公共信用评分、基础信息评分、良好信息加分、 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四部分组成。具体记分标准详见附件。 公共信用评分引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共信 用评价信息,满分20分;基础信息评分由登记信息分值构成, 满分80分;总分100分。 — 5 — 良好信息加分不超过20分。 不良及违规信息由各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公 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结果计算分值, 扣分不设上限。 (二)信用评价周期。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,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分值, 于每个评价周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评定上一周期等级并公 布。评价周期内发生第(五)项情形的,应当及时更新信用评价 等级并公布。 运输企业在同一信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续期的, 其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继续保留、累加计算。运输企业在同一信 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期的,相关分值保留但 不评定等级并予以注明。新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当年,仅记录基 础信息评分,并注明新增企业,运输企业重新申办准运证的视为 新增企业。 (三)信用等级划分。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、B、C、D、E五个等级。 信用A级企业:信用得分91分及以上。 信用B级企业:信用得分76分至90分。 信用C级企业:信用得分66分至75分。 信用D级企业:信用得分65分及以下。 信用E级企业:发生第(五)项行为之一的。 — 6 — (四)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最高按D级评价。 1.运输企业依法被注销、撤销等终止准运证后重新申办的。 2.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评价显示为较差及以下等级的。 3.因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,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: (1)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(较大 数额标准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标准确定); (2)产生企业超限装载、运输企业超限运输且发生同等责 任及以上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,运输企业3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 上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; (3)运输企业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设工程项 目。 (五)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即时评价为E级。 1.被列入国家、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; 2.擅自倾倒、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基本农田、防护林地、特种 用途林地的,或在生态保护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、堆放建筑垃圾的; 3.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市外组织、参与偷倒乱倒建筑 垃圾的; 4.擅自将建筑垃圾转移出省进行贮存、处置和利用的。 上述行为的判定依据为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 机关法律文书、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。发生上述行 为的企业,一年内再次发生的,或被列入国家、省严重失信主体 — 7 — 名单未被移出的,不再评定等级并予以注明。E级有效期自评价 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。 (六)其他事项。 产生企业一年内两个评价周期违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用 关联承诺书的,在下一周期被评为C级以上的,下调一级,最低 不低于C级。 四、信用评价结果披露、使用和异议处理 (一)信用评价结果披露。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、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 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。相关信用信息依据省(市)信息 公开相关规定以及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公开,供社会群众和企 业公开查询。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例会制度,定期 研究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。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信用记分标 准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全市企业得分总体情况及市场出现的新情 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。 (二)信用评价结果使用。 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,依法实施分类分级 监管和差异化奖惩措施,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,规范经 营行为。 1.对信用A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的同时按10%设置抽查比 例。对产生企业,公布与其关联的运输企业;对运输企业,依法 — 8 — 依规延长准运证有效期。 2.对信用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的同时按11%—20%设置抽 查比例。对运输企业,依法依规延长准运证有效期。 3.对信用C级企业采取下列措施: (1)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提醒通知等 行政合规指导; (2)设置不低于21%的抽查比例; (3)不推荐其参与评优评先。 4.对信用D级企业采取下列措施: (1)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直接负责 人; (2)将不良及违规信息抄告相关主管部门,加强日常监管, 规范现场检查,设置不低于25%的抽查比例; (3)在运输企业申请或延期准运证时进行重点审查; (4)纳入重点监管对象,加强指导服务和督促整改; (5)不纳入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范围。 5.对信用E级企业采取下列措施: (1)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。 (2)将不良及违规信息抄告相关主管部门,加强日常监管, 提高现场检查、抽查比例。 (3)被列入国家、省严重失信名单的,按照《浙江省公共 — 9 — 信用信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;对列入本市范围内严 重失信名单的,按照《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》第二十五条和本市 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。 (4)在评价周期内依法依规予以惩戒。 (三)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。 企业对公布的本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信用评价 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 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,按照“谁监管、谁负责”“谁提供、谁 负责”的原则,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核查 意见。申诉期间不改变原评价结果,经查证申诉理由成立的,予 以变更。 五、信用修复 企业发生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的,行政处罚信息符合社会信 用修复条件或者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并被相关主管部 门认可的,可通过信用子系统向实施扣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 出信用记分修复申请,并上传信用记分修复确认书等佐证材料。 区、县(市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审核,经审核确认的予以修复记分,评价结果在下一评价周期内 予以调整。被列入国家、省、市严重失信名单的,不适用本条规 定。 六、信用信息监督和维护管理 (一)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信用管理工作,对企 — 10 — 业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分、记分,有序引导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 开展信用评价工作。 (二)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,不 得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,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 (三)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情况,加强监督管理, 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及违规行为,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秩序。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等7部门关于印发〈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(试行)〉的通知》(杭综法〔2024〕44号)自本办法施行之日 起废止。